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王某、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