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王某、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王某、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陀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