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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满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满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满某某于2008年5月20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予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满某某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满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满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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