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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半年后偿还,如不偿还,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

被告冯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半年归还,逾期不还追加利息1000元,现因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9年8月17日借条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提交2009年8月17日借条一份,经本院审查,该份借条合法、有效,被告承诺半年还款,现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满,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承诺半年还款,逾期不还追加利息1000元,原告该请求不超出法律规定和原、被告约定的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一万元和利息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东明

审判员梁珍

代理审判员申晓娟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王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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