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1日19时30分许,在马投涧乡X村安德沟自然村,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闵某某因纠纷引发打架,王某某将闵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闵某某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某某辩解称: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19时30分许,在马投涧乡X村安德沟自然村,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闵某某因纠纷引发打架,王某某将闵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闵某某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闵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0年7月11日在马涧乡X村安德沟自然村,因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将闵某某鼻部打伤的事情经过。被害人闵某某在本村因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将其的鼻子打伤的过程。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11日傍晚,其看见“四妹”(闵某某)与王某某打架,王某某将闵某某鼻部打伤的事实。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11日傍晚在本村看见王某某与闵某某发生打架的事实。(安)公(物)鉴(法活)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闵某某损伤构成轻伤。另有民事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理查明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解决。辩护人杨某某辩护以上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十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朱继科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龙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