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大河商务X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智慧,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河南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河南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被告河南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被告河南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审判员徐苗苗
代理审判员张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