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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执字第169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因不服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郴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因此上述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郴劳仲案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文林

审判员卢晓淼

审判员周林峰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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