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彭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冉某某(系钱昌纯之妻),女。
申请人冉某某请求宣告钱昌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4月27日,申请人冉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申请人之夫钱昌纯于2000年9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仍无音讯,时间长达8年之久,因此,特请求依法宣告钱昌纯死亡。
经查:钱昌纯,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4日,离家出走前住本县X镇X组。申请人冉某某与钱昌纯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为钱江波,并于当年10月2日在本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9月,钱昌纯外出后一直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冉某某的申请后,于2009年6月3日在《重庆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钱昌纯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钱昌纯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汉家镇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汉葭镇江北水陆派出所的证明,申请人冉某某与钱昌纯的结婚证,钱昌纯、冉某某、钱江波的户口薄,《重庆法制报》刊登的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钱昌纯自2000年9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妻冉某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钱昌纯死亡。
本案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冉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辜俊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