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工商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15万元,此款从201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如果逾期支付,原告可以一次性执行余下的款项。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14,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7,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557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红英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