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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工商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农工商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15万元,此款从201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如果逾期支付,原告可以一次性执行余下的款项。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14,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7,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557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红英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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