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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建云独任审理,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原告发现被告吸毒,为此,原告陪同被告去某某、洪某、武某等地戒毒。但被告回家后又开始吸毒,并被松江有关部门强制戒毒一年。强制戒毒后被告毒瘾不除,原告耗尽心力财力,无力改变被告,婚姻无法继续,双方无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姚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过程无异议,现因吸毒并被判刑,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向其父亲张文祥及哥哥张海云的借款应当归还,其房屋抵押贷款给原告的28万元款项,被告也应当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相识并恋爱,2004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吸毒,夫妻关系不和。嗣后,被告因贩毒被判刑。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被告因吸毒,贩毒被判刑三年余,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被告也愿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处理问题,双方均认为无共同财产。被告称原告欠其父亲及哥哥的借款,因这两笔借款均发生于原、被告婚前,属原告个人的欠款,应当由其父亲及哥哥另案主张,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关于其贷款给原告28万元做生意,该债务要求原告归还。庭审中,原告称其没有收到上述28万元款项。本院认为,即使原告收到了上述贷款,原告在做生意中亏损,属于夫妻共同亏损,被告要求原告归还无法律依据;且被告未能出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自愿在2010年前给付原告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于2010年底前给付原告补偿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邬建云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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