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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湖南湘潭人,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湖南湘乡市人,务工,住(略)。

在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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