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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胡同自己的住处,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迷失少女天堂(http:\\bbs.x.info)”网站上注册帐号“x”后,通过帐号“x”在“迷失少女天堂(http:\\bbs.x.info)”网站传播淫秽色情视频音像资料,累计传播达81部,经鉴定81部视频音像资料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许昌市公安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往互联网上上传淫秽音像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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