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曹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正新
审判员吴建平
代理审判员唐凤娟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