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住(略)。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一般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或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该合伙协议的履行地为河南省登封市X乡腾升煤矿,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郭丽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