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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1965年11月19日,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陈功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宋国成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锡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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