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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步城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锡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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