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5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与其朋友张国林、张国宁到潘店乡X村阳光服饰量贩调换张国林购买的裤子,后与阳光服饰量贩老板薛春亮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害人李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石某用拳头将左眼部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左眼之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与其朋友张国林、张国宁到潘店乡X村阳光服饰量贩调换张国林购买的裤子,后与阳光服饰量贩老板薛春亮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害人李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石某用拳头将左眼部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左眼之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状况。
证人张XX、明X、王XX、孙XX证言;
证实被告人石某、张国林、张国宁因调换裤子与阳光服饰量贩老板薛春亮发生争执,李某某在打架过程中被石某用拳头将左眼部打伤。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证实在拉架过程中被一个年青人用拳头打到眼部。
被告人石某的供述;
石某供述了与其朋友张国林、张国宁到潘店乡X村阳光服饰量贩调换裤子,后发生打架,我用拳头将李某某左眼打伤了。
法医学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
调解协议、撤诉书、收到条;
证实被告人石某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受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张清松
审判员冯立军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