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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郴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6月17日向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决定对被告人汪某取保候审。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7日19时50分许,郴州市X区原鲁塘石墨矿三工区发生了一起因井下存储炸药,炸药自燃同时引起巷道两帮塑料风某管、风某、电缆燃烧,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6名作业人员在撤离过程中中毒窒息死亡和1名作业人员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作为原鲁塘石墨矿三工区的材料采购员和火工品保管员,未建立火工品管理制度,未执行火工品领退登记的相关规定,非法储存火工产品,致使劣质火工品在井下大量储存,且事故发生后拒不接受调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鲁塘石墨矿三工区的股东已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广、何某某等人的证言、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到案说明、案件移送书、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签名单、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登记表、被害人身份证明、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在矿山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某理的规定,致使发生死亡6人的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汪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海斌

审判员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胡玲波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钇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某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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