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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宝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凌,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于2011年4月26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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