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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某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殴某,男,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殴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8日4时许,林某贤(已判决)为索取生意欠款,伙同被告人殴某等人将被害人林某乙强行从本区X路X号农产品批发市场门口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某一宾馆内予以看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在林某乙之弟林某甲偿还人民币38,000元的债务后,于3月29日13时许将被害人林某乙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林某贤的供述、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殴某伙同他人以拘押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殴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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