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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谋,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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