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某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某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梁某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新章
代理某判员李俊华
代理某判员付天军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