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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梁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某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某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梁某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新章

代理某判员李俊华

代理某判员付天军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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