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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等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崔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被告人崔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3、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崔某甲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崔某甲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某甲撤回上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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