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执行人孔某某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某某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某某立即偿还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8.775‰至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二、被告孔某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8.775‰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00元,应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x元,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
二00九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