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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1992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被告无生育能力,双方于1995年抱养一女,取名xxx。后被告经治疗,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xx。2007年初,被告离家外出搞传销,至今未归。2009年3月初,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xxx、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赵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份,原、被告在巩义市X镇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93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份,原、被告抱养一女,取名xxx,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2005年2月9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xx。现xxx、xx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初,被告离家外出搞传销,至今杳无音讯。

同时查明:原告曾于2009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09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2007年初离家外出搞传销,至今已近三年有余,其行为客观上已造成双方长期不能共同生活,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据此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被告抱养的xxx,因未向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抚养xxx并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xx长期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xx由原告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共计八百六十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孙改军

人民陪审员赵某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艳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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