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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霍某(又名樊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

被执行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支付申请人霍某抚养费2700元(2011年7月—2012年12月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樊某已交纳案件款27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7月—2012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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