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又名杜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的(2007)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赵某、王某赔偿杜某各项费用合计2432元,两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赵某、王某逾期仍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赵某之母金美迎的银行存款4000元定期存款(其中案件款2432元,执行费50元,余款1518元退还被执行人赵某之母金美迎),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