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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甲不服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乙。

委托代理人楚某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丙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楚某甲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案件事实:2007年8月26日下午4时左右,上诉人骑着无牌照红色摩托车,经过位于新密市X镇X组村道处,当时被上诉人楚某丙正在为楚某乙家拆除烟囱,口头约定拆除费用100元。被上诉人在东西路口各设2人专门看守,已拦下部分车辆,上诉人由西向东路过时,不顾西边看守人员阻拦,强行骑着摩托车闯过,被倒塌的烟囱砸伤,致使上诉人全身多处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开放性外伤,住院时间从2007年8月26日至2007年10月16日,医疗费共计为x.2元,后经鉴定伤残等级分别构成一项九级和一项四级。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楚某乙已向上诉人支付赔偿费x元,后三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楚某乙、楚某丙对上诉人楚某甲的损害负有30%的责任,其二人共应当赔偿楚某甲各项损失费用x元整(拾叁万柒仟元整),其中楚某乙承担该费用的70%,楚某丙承担该费用的30%,在此基础上楚某乙愿意多承担5000元,楚某乙共承担赔偿款x元(陆万伍仟元整)(楚某乙支付的x元已予以扣除);楚某丙共承担x元(叁万伍仟元整)。(楚某乙于2009年8月1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楚某甲赔偿款x元整,于2010年10月1日前再次支付楚某甲赔偿款x元整。楚某丙于2009年8月1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楚某甲赔偿款x元整,并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再次支付楚某甲赔偿款x元整)。几方以后不再因此事而引起诉争。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楚某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楚某甲承担2150元。

三、如一方违约,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x元。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某军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屈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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