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江萍,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
案由:所有权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同意扣除其出售新圃南街房款12万元及部分装修款1.5万元以后,由上诉人陈某甲支付被上诉人8万元整。此款共分二次支付,2009年4月底前支付4万元,2009年10月底前支付4万元;
二、此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06年7月27日所签6条“协议书”自行作废,不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不再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