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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不服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江萍,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

案由:所有权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同意扣除其出售新圃南街房款12万元及部分装修款1.5万元以后,由上诉人陈某甲支付被上诉人8万元整。此款共分二次支付,2009年4月底前支付4万元,2009年10月底前支付4万元;

二、此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06年7月27日所签6条“协议书”自行作废,不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不再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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