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主任。
申请人汪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年12月4日作出的怀鹤劳仲调字[2007]第X号仲裁调解书,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汪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理由如下: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赔偿的项目没有进行赔偿,已赔偿的项目没有按法定金额进行赔偿,仲裁调解书内容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汪某某的合法权益,调解书未履行完毕。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鹤劳仲调字[2007]第X号仲裁调解书,由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诉讼费用。
2010年5月18日,汪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法律只授予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调解书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未规定以诉讼方式对仲裁调解书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汪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现汪某某自愿撤回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汪某某撤回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