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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执有枪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4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其父周某益病逝后,从其父周某益的住处取得周某益遗留下的一支长管砂枪及黑火药、铁砂等随枪用物品,用于打猎至今。案发后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长管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某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父亲周某益病逝后,将其父亲遗留的一支长管砂枪、黑火药及铁砂拿回家放置于天花板夹层里,平时用于打猎。同年4月5日该枪支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长管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藏匿枪支地点照片、涉案枪支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周某某指认非法持有枪支照片、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公(百)鉴(枪)字[2010]X号枪支、弹药鉴定书、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出具的上缴枪支弹药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0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吕泽华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岑雨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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