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及佟某(另案处理)受夏某某(已判刑)指使,于2010年3月20日22时至次日8时许,在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号处,对邓某某实施看管拘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夏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前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结伙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徐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