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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等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略)-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4月1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娄某犯盗窃罪、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青峰

审判员冯进

代理审判员马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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