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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住址、职业等略。

被告:孟某,住址、职业等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安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被告原系汉中化肥总厂职工。2009年9月20日,被告因从事养殖向原告借款7200元,约定年利率为两分,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0年12初,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拖延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某支付原告朱某借款7200元及利息200元,合计支付7400元,定于2011年2月2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安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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