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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华民初字第1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华容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华容县北景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廖某某就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吴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三个月就于2006年6月5日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事产生矛盾,我们于2008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我们之间没有夫妻感情。我要求离婚。被告江某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我同意离婚。

经审查,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江某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6月5日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双方自2008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廖某某与江某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廖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建辉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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