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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闽清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闽清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闽清县梅×××。

法定代理人谢某,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闽清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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