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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内黄某新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内黄某新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某北环路X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内黄某新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达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安阳太平洋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内黄某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4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我爱人的户籍为安阳市殷都区,我和儿子同为非农业人口且都被安阳别克莱斯车业公司聘为职工,原判将我的误工费、我爱人和我儿子的护理费统按农民纯收入计算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追加误工费、护理费x.76元。

被申请人杨某某、新达公司及安阳太平洋保险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再审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的西街社区居委会两份证明及安阳市别克莱斯车业公司两份证明,李某某的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2项、第1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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