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加拿大国籍,大连黛卓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立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男,大连黛卓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女,大连黛卓经贸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女,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于涛,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丙因被与上诉人王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甲,上诉人孙某乙、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高漪,被上诉人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甲变更委托代理人为董立超,上诉人孙某乙、王某丙放弃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