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化市昌林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启乐,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县县长。
申请人怀化市昌林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方县人民政府在履行双方签订的《收回土地补偿协议书》时发生纠纷,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收回土地补偿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时,已由怀化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方国用(2006)第出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x土地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