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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乙、于某、神州泰岳诉亿阳安全公司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董事长。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男,北京市高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北京市高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亮甲店X号华玉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山,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王某乙、于某、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王某乙、于某、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对于某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甲方)认为乙方的不当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害表示歉意,甲方对此表示谅解,对于某类情况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乙方承诺杜绝再次发生,双方愿意寻求未来业务上的合作机会,共同发展。

二、乙方愿意承担甲方因与乙方间的诉讼而支出的一审诉讼费1050元,一审鉴定费x元,律师费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元,于某和解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乙方已经预交)。

三、和解达成后,双方不再因由此项纠纷再对对方进行任何法律追诉;除上市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外,不再进行公开的宣传。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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