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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费蜜

代理审判员杨绪浩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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