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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岐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岐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在叶县X镇X路北侧原“在水一方”院临街楼房的一、二楼经营好乐迪KTV恋歌房,三楼为被告居住的单元房,原、被告系上下相邻关系。2009年2月27日11时许,原告开门营业时,发现室内大量积水,天花板、地板及电器设施受损。原告遂通知被告到现场查看被损毁实物状况,经查找,因三楼被告室内卫生间地漏往外泛水,导致下面原告经营的好乐迪KTV恋歌房进水受损。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财产被损毁及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经营的好乐迪KTV恋歌房因水浸造成的电器设施、室内装修、营业损失、房租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我院司法技术室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叶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申请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09年7月14日,经该认证中心勘验,原告经营的好乐迪KTV恋歌房室内因水浸泡造成的损失有:长虹液晶电视1台,型号为x;小乐王某歌系统(含主机、触摸屏、功放、音箱)2套、无线话筒接收器1台、室内电线路系统;二楼X房间西侧墙体及二楼走廊顶部液体壁纸有多处起皮、脱落现象;一楼走廊顶部为木板吊顶,液体壁纸有多处起皮、脱落现象,北侧墙体有多处起皮、脱落现象;上述受损面积共计46平方米。该认证中心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豫叶价证鉴F字[2009]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为:长虹液晶电视(维修)价格评估为1500元、点歌系统主机(主板报废)价格评估为2200元、功放(维修)价格评估为450元、点歌系统触摸屏(维修)价格评估为450元、音响(维修)价格评估为800元、线路系统(插座更换人工费)价格评估为140元、无线话筒接收器(清理、维修)价格评估为50元、46平方米液体壁纸漆修复价格评估为1150元、房租损失(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7月31日)价格评估为5833元,共计x元。另查明:原、被告楼栋共用主下水管道直径约12厘米,出水口位于一楼北侧下水道内,淹没于下水道污水、污泥中,下水道深约90厘米,水深约45厘米。原告安装的下水管直径约4厘米,位于共用下水管上方,与下水道盖板底面平。该楼无物业管理,共用下水道不常清淤。

原审认为:因被告王某甲居住的三楼卫生间地漏泛水,浸入原告岐某某在同单元一、二楼经营的好乐迪KTV恋歌房,导致该恋歌房电器、电路设施、装修的墙体及天花板因水浸损毁或损坏,原、被告之间已构成财产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作为该恋歌房的经营者,请求被告赔偿因室内地漏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排水管道终端出口正应共用排水管道终端出口上方,原告排水管流出的大量杂物落在共用排水管道终端出口处,经长时间淤积,共用排水管出口被淤积物堵死,导致其居住的三楼室内返水,造成损害的过错方是原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具体损失有:长虹液晶电视维修价格为1500元、点歌系统主机(主板报废)价格为2200元、功放维修价格为450元、点歌系统触摸屏维修价格为450元、音响维修价格为800元、线路系统(插座更换人工费)价格为140元、无线话筒接收器清理,维修价格为50元、46平方米液体壁纸漆修复价格为1150元、房租损失(2009年2月27日至功”年7月31日)价格为5833元,共计x元。原告经营KTV恋歌房,营业场所因浸水设施受损后,至今仍处于停业状态,其营业损失客观存在,依照上年度河南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原告的营业损失为8657.58元(文化、体育、娱乐业x/年/受损之日至评估结果前日共173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甲赔偿原告岐某某经营的好乐迪KTV恋歌房电气设备损失、装修(重修)损失、房租损失、营业损失共计x.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承担180元,被告承担395元。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恋歌房受损,是因为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我家地漏往外冒水所致,漏的水并非我家水管流出,不是我用的水,我没有过错,不该赔偿。2、被上诉人私自改装了下水管道,其排水管道终端口在共用排水管道终端口上方,导致排水不畅,杂物堆积后堵塞,是被上诉人私自改造下水管道而造成的堵塞漏水,过错方是被上诉人。原判歪曲事实、违法判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上下相邻关系,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于上诉人的室内积水渗漏造成。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岐某某系上下相邻关系,因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上诉人王某甲的室内卫生间地漏往外泛水,从而渗漏到楼下导致被上诉人的恋歌房进水受损。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因上诉人王某甲居住的三楼卫生间地漏泛水,渗漏到被上诉人岐某某在同单元一、二楼经营的恋歌房,导致该恋歌房电器、电路设施、装修的墙体及天花板因水浸损毁或损坏,被上诉人作为该恋歌房的经营者,有权请求上诉人赔偿因室内地漏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经查,双方所在的系一栋四层高的楼房,该楼栋共用主下水管道直径约12厘米,出水口位于一楼北侧下水道内,淹没于下水道污水、污泥中,下水道深约90厘米,水深约45厘米。被上诉人将其恋歌房的一、二楼的下水管改造另行排水,该下水管直径约4厘米,位于共用下水管上方,与下水道盖板底面平。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一、二楼使用一根直径约4厘米的下水管,三、四楼使用一根直径约12厘米的下水管,现由于三、四楼使用的下水管堵塞导致上诉人王某甲的室内卫生间地漏往外泛水,导致被上诉人的恋歌房进水受损。作为三楼的居住者,上诉人王某甲应当对由此给被上诉人岐某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上诉人王某甲称被上诉人改装的下水管道的排水管道终端口在共用排水管道终端口上方,该排水管排出的杂物堆积,并导致共用排水管道终端口堵塞,从而导致三楼卫生间地漏泛水,过错在被上诉人的意见,并无相关的证据证实。综上,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7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王某辉

代理审判员孙世峰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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