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yf,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红媛,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长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