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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王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长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于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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