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霞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鹏,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振,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展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尚展公司委托代理人侯鹏、郭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漏列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