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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霞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鹏,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振,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展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尚展公司委托代理人侯鹏、郭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漏列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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