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爱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沈俊,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某于2010年10月10日之前向原告王某某返还船舶建造款人民币13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王某某如下帐户:开户行江苏宜兴农村合作银行善卷分理处,帐号x,户名王某某)。
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旭
书记员林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