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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爱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沈俊,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某于2010年10月10日之前向原告王某某返还船舶建造款人民币13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王某某如下帐户:开户行江苏宜兴农村合作银行善卷分理处,帐号x,户名王某某)。

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旭

书记员林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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