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19xx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戴xx,男,19xx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路。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相关著作权人授权取得电影《机器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由三被告投资设立的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通过免费发布“电驴”软件,向用户提供上述影片免费下载、传播转载等服务,并在该影片下载页面发布广告牟利,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依法注销。因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x、戴xx、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5日之前共同赔偿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6,000元;
二、被告黄xx、戴xx、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若逾期支付前款中的赔偿款,则应共同赔偿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x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