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1949年7月11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会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卓某某与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豪、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会远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