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又名胡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完小教师。住(略)。
被告唐某某,又名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诉讼代理人曾斌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某于1992年10月1日在临武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1998年9月1簧⑴。泼魈螅莆盘铋s。1996年6月25日,原、被告通过房改在临武县X路购得房屋一套。位于临武县X镇X路X暮康冢ピ笸猩嬖赂蕹餮胖钦剖盘铋s房产,而被告唐某某则主张是其父母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对该房产和因该房产形成的债务另行处理。原、被告在临武县明星幼儿园享有x元的股份,在临武县舜华鸭业公司享有x元的股份。因入股临武县舜华鸭业公司被告唐某某主张曾借款x元,但原告陈某没有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某自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