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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中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傅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傅某应支付原告上海中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10年8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444元,该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212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212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212元,余款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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