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09年6月4日又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案发当时其是家庭成员,盗窃的是家庭财产,一审量刑重;其有投案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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